(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93号原告:胡某,女,197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某,男,1981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0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