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帅与邱伟东、黄赛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邱伟东,黄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578号申请执行人李帅。被执行人邱伟东。被执行人黄赛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帅与被执行人邱伟东、黄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邱伟东、黄赛红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帅发出终结预告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5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