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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执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赖肇林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肇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3384号罪犯赖肇林,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金牛刑初字第9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肇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9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肇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合并前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490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2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赖肇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31分。另查明,罪犯赖肇林被判处赔偿149026元已履行30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肇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肇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年三月六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