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执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文艺与王年付、蒋小全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艺,王年付,蒋小全,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执字第00023-1号申请执行人:周文艺,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王年付,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蒋小全,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徐林,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申请人周文艺与被执行人王年付、蒋小全、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桐民一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年付、蒋小全、徐林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年付、蒋小全、徐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执行款700000.00元,诉讼费10800.00元,执行费9400.00元,合计720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一初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祥审判员 李向东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