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袁聚法、袁云霞与李新恒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聚法,袁云霞,李新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袁聚法。申请执行人袁云霞,汉字。被执行人李新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恒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恒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新恒与其妻子周爱兰、儿子李飞飞系登记在同一户籍薄的家庭成员。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李新恒的个人储蓄存款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其全部家庭成员为共同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恒在你行的存款1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