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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袁聚法、袁云霞与李新恒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聚法,袁云霞,李新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袁聚法。申请执行人袁云霞,汉字。被执行人李新恒。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恒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恒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新恒与其妻子周爱兰、儿子李飞飞系登记在同一户籍薄的家庭成员。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李新恒的个人储蓄存款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其全部家庭成员为共同共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恒在你行的存款1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