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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亚奇与被告付永峰、高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415-1号原告张亚奇。被告付永峰。被告高秀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奇与被告付永峰、高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付永峰名下的陕KB39**号“斯巴鲁”牌傲虎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亚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付永峰名下的陕KB39**号“斯巴鲁”牌傲虎小轿车一辆的户籍手续;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