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杨某杰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东杨)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赔偿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杰,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东杨)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7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东杨)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杨某某,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东阳(东杨)村第二村民小组在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东阳(东杨)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51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