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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海天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笃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津海天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笃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833号原告天津市津海天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雪松。被告上海笃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爱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津海天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笃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津海天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沈秋锋人民陪审员  任新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