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小军运输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广铁法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吴小军,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回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吴忠市。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广铁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军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吴小军持当日火车票进入广州火车站乘车,在一楼大厅安检处被安检员发现其手持铁盒内有白色晶状物,遂通知民警处理。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后,又从其身上查出白色晶状物1包。经鉴定,白色晶状物2包净重54.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以广铁检诉量建[2015]45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判处被告人吴小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吴小军持当日K1296次广州至银川的火车票进入广州火车站乘车,在一楼大厅5号安检机处被安检员盘查,安检员发现其手持的“胖大海”铁盒内有一包白色晶状物,遂通知执勤民警处理。民警将被告人带至公安值勤室后,又从其身穿的牛仔裤左侧口袋内一盒“蜜炼桔红枇杷糖”内搜出一包白色晶状物。经鉴定,白色晶状物2包净重54.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龙某某证言,其是广州火车站安检员,2015年1月20日16时45分左右,其在广州火车站一楼大厅5号安检机进行安检手检工作,发现一男旅客左手抓着一盒“胖大海”润喉糖及手机和火车票,其要求男旅客打开润喉糖盒进行检查,在润喉糖盒内发现了银行卡遮盖的晶状物,就通知执勤民警陈某某过来处理,该男旅客手持当日广州至银川的K1296次车票;其进行了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就是该旅客,并对被告人携带的毒品的照片辨认无误。2、广州车站派出所民警陈某某证言,2015年1月20日16时45分许,其在广州火车站大厅安检处执勤时,安检员龙某某叫其到5号安检机处,有一男子携带可疑物品。其问该男子手持的“胖大海”铁盒内的晶状物是什么,该男子回答是“冰毒”,其将该男子带至公安执勤室后,又从其身穿的牛仔裤左侧口袋内一盒“蜜炼桔红枇杷糖”内搜出一包白色晶状物。经查,该男子叫吴小军。3、广州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晶状物2包;“三星”S1602型手机一部、火车票一张;被告人予以签认。4、广州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顾某某、彭某某出具的广铁公(司)鉴(理化)字[2015]006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告人携带的白色晶状物2包共计净重54.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被告人供述,其于2015年1月20日16时许,携带2包冰毒,持当日K1296次广州至银川的列车车票进入广州火车站乘车,在车站一楼安检5号机处被查获;并对扣押的毒品的照片和乘车使用的车票辨认无误。6、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民生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军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提出的量刑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二、扣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的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状物54.4克,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的“三星”S1602型手机一部,变价后作为财产,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惠芳人民陪审员  王 震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喆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