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任宪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130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委会西南1500米。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崇民,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静。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宪富(系北京东郊四惠桥惠丰建材经销部业主),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申请人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汇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宪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大地汇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佐证,主要事实的证据系伪造。依法应予改判。被申请人任宪富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大地汇金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大地汇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大地汇金生态农业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