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020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曹东飚,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宏剑,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傅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振伟,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