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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永康永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永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合肥美菱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永康永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小花园村被执行人:合肥美菱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唐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永康永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美菱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计振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