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武某某、武某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武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794号原告安某某,汉族,1954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武某某,男,汉族,约42岁,住商水县。被告武某某,男,汉族,约45岁,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訾连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