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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亮、荣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亮,荣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913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3层H区348室。法定代表人李胜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亮。被告荣菊。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荣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