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科民初字第4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雅静与刘淑英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4375号原告王雅静,女,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委托代理人李令淼,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淑英,女,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静被告刘淑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王雅静负担。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