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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永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永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字第00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河滨路馨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69216446-X。法定代表人涂可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飞。委托代理人杨晓玮,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73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3元,由上诉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丽莎审���员汤静侠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水漪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