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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38年9月26日出生。被告:赵某甲,女,汉族,1957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赵某乙,女,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被告:赵某丙,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段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程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