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程某与赵某甲、赵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程某,女,汉族,1938年9月26日出生。被告:赵某甲,女,汉族,1957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赵某乙,女,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被告:赵某丙,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程某诉被告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段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程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