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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玉银与潘秀媚、林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秀媚,林小华,朱玉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秀媚。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银。上诉人潘秀媚、林小华为与被上诉人朱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商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潘秀媚、林小华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潘秀媚、林小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