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重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海明诉北京市飞马神速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明,北京市飞马神速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重字第73号原告王海明,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北京市飞马神速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戚晓忠,山西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明诉被告北京市飞马神速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海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王海明承担。审 判 长 李艳琴审 判 员 王琼琼人民陪审员 姬根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