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未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蒋某某,女,197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戴某某,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金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