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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维德与王维东、王加文农业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维德,王维东,王加文,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维德,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维东,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加文,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组。负责人:陈继财,该村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王维德与被申请人王维东、王加文、昌图县七家子镇二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河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王维德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铁民二终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王维德不服此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维德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再审。理由是: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台账证明再审申请人承包的“杨青山”4.98亩不是预留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且受法律保护;2、一审时王加贺已经到庭说明了争议地块不是机动地,二审法院没有采信,而采信没有经过质证的王加贺询问笔录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二河村委会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驳回王维德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王维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维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