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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洪卫与许良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卫,许良法,李建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洪卫。委托代理人:叶建德。被告:许良法。第三人:李建良。委托代理人:金满江。原告洪卫为与被告许良法及第三人李建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卫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卫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17元,减半收取6908.50元,由原告洪卫负担。审 判 员  傅 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