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197号原告:张某。被告:江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与前夫生育的女儿郦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婚生次女江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请:婚生次女江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将本案转为按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江某乙。原告系再婚,婚后,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儿郦某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驳回其诉请。嗣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和被告江某甲离婚。二、原告张某与前夫生育的女儿郦某,抚养费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原、被告婚生女儿江某乙由原告张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长 林昂扬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人民陪审员 季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