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冬苹与杨周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苹,杨周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刘冬苹,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杨周,男,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冬苹与被告杨周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自愿向法庭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冬苹负担。审 判 长 程安营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人民陪审员 张冬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