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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朱云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朱云松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608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负责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波,该公司职工。被告朱云松,男,生于1992年,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朱云松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恋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