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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6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肖翠红与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翠红,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6529号申请执行人肖翠红,女,1975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143943,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北京巴达市政机械施工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明辉,总经理。肖翠红与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32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翠红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按照裁决书给付工资4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且有多个银行帐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在房屋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另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车牌号:京QRQ0**),但该车查找不到,目前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存放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刘一村厂前路15号院内的机器设备一批,正在进行司法评估拍卖,尚未处理完毕;本院通过调阅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档案,未发现其有注册资金不实、股东投资不到位的情况。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翠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肖翠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4200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4)第323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肖翠红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宏强辉远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