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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韦某甲、韦某乙等与宜州市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宜州市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886号原告韦某甲。原告韦某乙。委托代理人覃勇飞,宜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宜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原告韦某甲、韦某乙与被告宜州市立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韦某甲、韦某乙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韦宜萍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潘立峰、人民陪审员韦彩铭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被告已将面积差价款退给原告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韦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某甲、韦某乙负担。审判员  韦宜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