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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雷静、雷青与于仁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静,雷青,于仁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雷静,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原告:雷青,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凤艳,桦甸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仁香,女,1949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森,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静、雷青与被告于仁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静、雷青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静、雷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静、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余款依法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