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雷静、雷青与于仁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静,雷青,于仁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雷静,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原告:雷青,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凤艳,桦甸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仁香,女,1949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森,桦甸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静、雷青与被告于仁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静、雷青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静、雷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静、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余款依法予以退回。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