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前民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国富与前郭县王府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943号刘国富: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前郭县王府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前郭县王府站镇人民政府已给付你工程款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