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邵XX与被告邵X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邵XX。被告邵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邵XX与被告邵X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邵X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XX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