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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邵XX与被告邵X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邵XX。被告邵XX。本院在审理原告邵XX与被告邵XX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邵X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XX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耀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