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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终字第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富华与扬远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更正判决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终字第1163-1号本院2015年4月20日上诉人曹富华与被上诉人扬远芳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乐民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十页正文倒数第六行“代理审判员王亚丽”,更正为“审判员余鹏”;二、判决书第十页正文顺数第三、四行“共同债务10000元.00”更正为“共同债务10000.00元”。审 判 长  易 平审 判 员  余 鹏代理审判员  费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秋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