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终字第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曹富华与扬远芳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更正判决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终字第1163-1号本院2015年4月20日上诉人曹富华与被上诉人扬远芳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乐民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十页正文倒数第六行“代理审判员王亚丽”,更正为“审判员余鹏”;二、判决书第十页正文顺数第三、四行“共同债务10000元.00”更正为“共同债务10000.00元”。审 判 长 易 平审 判 员 余 鹏代理审判员 费建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秋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