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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广东燕岭医院与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燕岭医院,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02-1号原告:广东燕岭医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万华,院长。委托代理人:林晓安、陈菁华,依次为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燕岭医院诉被告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判决为:一、确认以被告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名义登记的广州市天河区燕塘路侨燕街14-20号地下室归原告广东燕岭医院所有;二、被告广东省农垦华侨实业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广东燕岭医院办理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财产即担保人广州广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13层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燕某甲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广州广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123号13层房产权的查封。审 判 长  谭巨文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人民陪审员  杨 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蒲肖明曾妙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