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黄丽英与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英,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284号原告黄丽英,住佛山市高明区。被告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富湾工业园高富路。法定代表人区健辉委托代理人林文芳,是被告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英诉被告佛山市高明亿阳塑胶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丽英负担。审判员 曾永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