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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吴志安、赵香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负责人:李莉被执行人:吴志安。被执行人赵香玲。被执行人吴东华。被执行人刘素平。被执行人吴小华。被执行人时新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志安、赵香灵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金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李明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