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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滨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玉妹与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妹,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滨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陈玉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锃磊,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杰。被告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号。法定代表人俞跃东。原告陈玉妹与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2000000元,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判令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3、判令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9日,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陈玉妹借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14年4月9日至2014年5月8日;借款利率为银行同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另查明,陈玉妹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玉妹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玉妹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80元,由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6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潇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