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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胡荣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胡荣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130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122号。代表人:潘亮,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姜毅力,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荣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胡荣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透支本息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透支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佳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