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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夏良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良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898号罪犯夏良华,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湖北省竹溪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舟普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良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被告人夏良华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浙舟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良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良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良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良华准予减刑六个月十五日(刑期至2015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