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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林翔东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翔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终字第154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翔东,男,1996年7月18日出生于莆田市城厢区,汉族,中专文化,学生,住莆田市城厢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2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2013年10月24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林茂茶,男,1969年5月2日出生,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林翔东的父亲。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翔东犯抢劫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作出(2014)城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3)城少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林翔东的缓刑部分判决;被告人林翔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林翔东退出赃款人民币六百元,发还被害人何某。原审被告人林翔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清仙、陈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廖某、林某出庭作证,上诉人林翔东及其辩护人林茂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翔东犯抢劫罪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4)城少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丽培代理审判员  王长生代理审判员  胡国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婷婷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