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钟宁良与陆永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宁良,陆永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钟宁良,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潘永达,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人应,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永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段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栋3层。负责人潘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毅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龙成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钟宁良诉被告陆永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宁良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宁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钟宁良1057.5元,余款1057.5元由原告钟宁良负担。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见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