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士霞与杜加义、徐怀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8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士霞与被执行人临沂市汇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佳利木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千川木业有限公司、临沂荣康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玉康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杜加义、徐怀秀、刘伟伟、罗保生、杜加连、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火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临兰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刘士霞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临沂市汇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临沂市佳利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临沂市千川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临沂荣康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山东玉康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杜加义(身份证号:3728011968**36)、徐怀秀(身份证号:3728011969**42)、刘伟伟(身份证号:3713021983**31)、罗保生(身份证号:3729221966**34)、杜加连(身份证号:3728011977**1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