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清枫唱晚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清枫唱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帝豪星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法定代表人罗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昆明清枫唱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江东综合农贸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昊城,该公司经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云高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三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今颖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