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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陈 璇人民陪审员  陈金莲人民陪审员  缪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