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陈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陈 璇人民陪审员 陈金莲人民陪审员 缪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