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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吉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吉某。委托代理人毛一飞,泰州市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甲。原告吉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树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一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腊月九月二十八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一子田某乙。婚前夫妻感情较好,有了小孩后被告开始在外面鬼混,并且为了经济问题经常吵架。被告已经一年没有回家。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某由被告给付抚育费。被告田某甲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吉某、被告田某甲于2011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田某乙。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2015年3月,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离婚须以感情确已破裂为要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有一定婚姻基础,在婚后共同生活、抚育子女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双方疏于交流沟通,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但这不是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相互信任,夫妻和好仍是有可能的。被告田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吉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吉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代理审判员  罗树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晨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