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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狄志飞与黄福元、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志飞,黄福元,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狄志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黄福元,男,汉族。被执行人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紫金中路1号(县交通局院内)。本院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狄志飞与被执行人黄福元、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行虽开设银行存款账户,但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且该账户已被法院依法冻结。2014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如实向本院提供此前一年的所有财产情况,2014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其所有财产申报我院,但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双牌县鑫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场所和财产所在地均设在广东省茂名市天桥路320号(水务局旁)。且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认执行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清学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XX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