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范文与姜文兵、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范文,姜文兵,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87号原告:张范文,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姜文兵,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铜官山区。被告:朱萍,女,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范文诉被告姜文兵、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范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文兵、朱萍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范文诉称,2012年12月29日,被告姜文兵因资金紧张向张范文借款150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2个月后���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不高于银行肆倍支付,到期后,姜文兵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归还张范文欠款150000元人民币,诉讼费3300元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姜文兵未作辩称。被告朱萍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9日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张范文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期限贰个月。借款人:姜文斌。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中原告张范文起诉的被告为姜文兵,但《借条》为姜文斌出具,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范文的起诉。原告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吴 慧人民陪审员 朱金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俊伟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