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民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柯国平、王守芬等与柯勤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国平,王守芬,柯勤华,临安市锦南街道柯家村经济合作社,临安市锦南街道柯家村村民委员会,柯小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柯国平,现羁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委托代理人王守芬,女,系柯国平妻子。原告王守芬,女,委托代理人王华山,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勤华。第三人临安市锦南街道柯家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南街道柯家村。法定代表人何建德,该经合社主任。第三人临安市锦南街道柯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南街道柯家村。法定代表人李乾钧,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柯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国平、王守芬诉被告柯勤华、第三人临安市锦南街道柯家村经济合作社、临安市锦南街道柯家村村民委员会、柯小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国平、王守芬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国平、王守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国平、王守芬负担。审 判 长 陈广智人民陪审员 卢观机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