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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范海涛与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涛,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范海涛��被执行人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海涛与山东金孚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