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执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申请执行陶小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陶彦林,陶小群,陶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2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住所地:中牟县。负责人樊建宏,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陶彦林,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陶小群,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陶西水,男,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县支行申请执行陶彦林、陶小群、陶西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及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陶彦林、陶小群、陶西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认定被执行人陶彦林、陶小群、陶西水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44278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本金44278元及利息。现申���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刘炜光执行员 朱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