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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毛某某诉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毛某某,女,生于1983年4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玲,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某,男,生于1978年3月25日,汉族。原告毛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毛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苗某某对原告申请撤诉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苗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毛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