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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鄢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